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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什么
春风拂面 2024-08-31 22:53:07 热点资讯 已有人查阅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哪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特定就业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这是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安置特定就业人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然而,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取消或调整。
已取消税收优惠事项
1.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来执行的再投资退税、特许权使用费免税和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取消。
这些政策的取消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意味着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变化条件下税务处理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1)对于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2)对于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则不再给予退税。
2.原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对于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合同的有效期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3.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
(1)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对于在2007年底还没有全部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五年过渡优惠。
(2)如果这些企业在过渡期内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企业自身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条件,根据规定,这些企业应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税务处理带来挑战,但合理规划和调整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如有疑问,不妨向发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更具体的建议。
本文标签: 生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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