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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注册会计师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LA 2024-04-19 16:59:15 快讯 已有人查阅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其执行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审计执业中存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4月1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王丹、陈延柏、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其执行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计关注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客户对货物验收的信息,导致未能审计发现收入确认年度跨期的情形。二是未审计关注2020年度公司委托代加工业务收入以总额法确认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审计关注公司2020年度将客户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损失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替智动力承担报废品成本的合理性、智动力2020年度模具相关收入确认及毛利率的异常波动,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设计并实施有效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智动力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相关审计报告,钟宇、王丹为智动力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延柏、宋保军为智动力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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